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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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规则1安理会会议应由主席主持,除非主席经安全理事会同意而指定另一成员主持。

规则2安理会各理事国均有表决权;各理事国代表投票时必须起立;除非经安理会特别决定,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多数票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理事国的半数,即为通过。

规则3在表决不采取行动的动议时,大会应以出席会议的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通过该动议。

规则4安理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这些规则除其他外,应规定关于程序事项的动议可以在没有特别多数票的情况下由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

规则5在安理会每次会议开始时,安理会各成员国代表团应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临时主席应请希望发言的成员国代表发言;当所有希望发言的成员国都发言之后,或经安理会决定结束发言报名后,临时主席应请非成员国代表团团长发言;经安理会决定后,临时主席可以请希望发言的安理会成员国代表发言。

规则6在讨论实质问题时,安理会对于除程序事项以外任何事项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规则7安理会可以自由讨论所收到的任何问题,并可随时将该问题付诸表决。主席虽有完全的表决权,但也应基本上按照各成员国代表发言顺序的顺序行使表决权;除非经主席要求,任何成员国代表均不得在安理会发言要求主席行使表决权。

规则8对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可以不经讨论而作出;如果要求对程序问题作出决定,则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应由安理会主席主持讨论。

规则9当安理会决定一个问题是否属于程序问题时,该问题应被视为属于程序问题。

规则10对于非程序性问题的讨论,首先应请不是争端当事国的安理会成员国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