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基本原则
卡瓦略资讯 > 头条新闻

中国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 普遍平等原则

普遍平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3. 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4. 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有条不紊的程序和看得见的议程。这样,选民可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并且通过充分讨论和协商来选择自己的代表,使得选举结果更加公正和有代表性。

5. 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必须出于自愿。这一原则保障了每个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自主选择权。

6. 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是指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过程中,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一原则的实施使得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并且增加了选举的竞争性。

7. 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集体行使职权原则是指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以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为重,个人服从集体,集体行使职权。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