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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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这一原则要求享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的公民不是少数人或少数集团,而是全体公民,没有任何人被排除在选举之外。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这一原则要求不得把选举权只给予一部分公民,即任何公民都不享有特权,禁止搞“一人一票”或“特权票”。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贯彻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要注意的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实行直接选举;在还不具备实行直接选举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直接选举。

四、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五、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不受他人干扰,自己独立填写选票,亲自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这一原则又称为无记名投票原则。贯彻秘密投票原则,要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制度与之相配合,如使用选票的方法、设置秘密投票处、设立流动投票箱以及设立投票结束后的重新计票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