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的选举制度

各个国家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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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

二、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是世界各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

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由于各国管理体制和幅员大小不同,有些国家的地方政权机构只有一级选举,而有些国家则实行多级选举。多级选举将选区按照一定范围划分为若干级别,由公民按照各级选举规定的程序分别进行投票表决。有些国家的议会代表和国家元首,不是通过一级选举产生,而是通过几级选举产生。

三、选举范围

公民行使选举权应具备一定条件。许多国家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在不少国家,选民的投票资格还有其他的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必须交纳一定税额;有的国家规定必须服兵役一定的期限等。

四、选举权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凡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确认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加投票或者担任公职。

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都作出明确而广泛的规定。以美国为例: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都具有选民资格(有犯罪行为、犯重罪的人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参加全国性的投票(包括总统选举)。享有平等选民权的成年人在法律上即具有平等的竞选资格(即所谓被选举权)。为确保公民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的应有素质,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服一定兵役的义务。这些规定有利于公民具备起码的投票知识,并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奠定基础。中国宪法确认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婚姻自由等。并对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提供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没有绝对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