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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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主要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中国的选举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 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 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以上就是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实行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