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

我国选举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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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

一、选举原则

1. 普遍原则。这是主要适用于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普遍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享有选举权利和选民资格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利,都有权参加选举。

2. 平等原则。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各级人大代表采用直接选举的办法。

二、选举制度

1. 选举的组织(1)主持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承担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可以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相同,或者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基本相同。(2)常设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2. 选举程序(1)直接选举程序: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基层人大代表。这种选举叫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优点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能更好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它的缺点是受选民文化水平等限制,使选民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2)间接选举程序: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即人大代表),再由这些代表对上一级(即省级或中央级)人大代表进行投票选举。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它的优点是适合在选民文化水平不高、选民分布不集中的情况,有利于发扬民主;它的缺点是代表难于了解情况,容易脱离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