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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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

一、普遍平等原则

普遍平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这一原则要求:

1.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2.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代表名额平均分配。

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又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并用。具体来说,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直接选举;在中央、省级以及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间接选举。

这一原则要求:1. 在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时,行使直接选举权;

2. 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提名,选民或者代表酝酿讨论后提名推荐,在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投票选举;

3. 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提名推荐,通过差额选举方式进行。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或者代表通过民主酝酿协商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代表负责,接受他们监督。在行使表决权时,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进行,选民或者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票选举。同时,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