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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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原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决定了国家政治权利及民主的广泛性。

(二)选举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民所属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三)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所谓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时,具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也就是说,在选举权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在宪法和选举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登记的时候选民的年龄的计算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时候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为准;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或者代表在每一选区享有一次投票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选民或者代表都享有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以及依法享有投另选他人的权利。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通过一定程序选出的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四、选举自由原则

选举自由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自由;二是公民享有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的自由;三是公民享有批评、建议代表候选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