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制度的由来

选举人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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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制度

选举人制度,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的众议员和参议员人数535名,以组成选举人团。绝大多数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胜者。因此大选结果公布后,赢得选举人团投票领先的总统候选人便成为新总统,而他所属的政党也就成为下届国会的多数党。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创立最早、对后世影响最广的一种总统选举制度。

选举人制度的由来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最早从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开始讨论。大多数州约定俗成地形成了“胜者全得”的规则。到1789年,有12个州门实行了选举人制度(美国宪法批准生效时,有13个州)。后来随着美国领土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先后有4个州陆续实行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曾多次修正,但选举人制度均未变动。

选举人制度的产生与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大小州之间权力分配矛盾有关。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为行政首脑,初期由国会提名,民众投票表决,获胜者当选总统。在提名和表决时采取了简单多数原则。当时美国有13个州,有7个州(纽约、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等)因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按简单多数原则产生的总统候选人,必然是本州代表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人士。但是这样产生的总统(行政)与参众两院(立法)很难相互配合。人口多、地域广的大州容易控制参众两院,但却很难控制行政。相反,人口少、地域窄的小州容易左右行政,但却很难控制立法。于是大州和小州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大州选出的总统只对大州负责,很难代表整个国家;小州选出的总统只对小州负责,却可操纵整个国家机器。从地域上看,美国西北部、中部、南部和东部各区选出的总统也难以代表整个国家。因此如何产生一个能真正代表全国各地区、各集团的总统,始终是困扰早期美国资产阶级的一个政治难题。为克服简单多数原则的弊端,并协调大小州的权力分配矛盾,以康涅狄格和特拉华两州的参议员为代表的一批人提出了实行选举人制度方案,即以地域划分选区,选区内普选产生选举人(即各州选民选出的代表),总统由这些选举人投票选举产生。这一方案体现了地域原则(又称大州原则),缓解了大小州的矛盾,增强了总统的代表性。于是1787年有12个州的代表聚集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和争夺。结果达成了妥协:将当时的大州分为不同选区(除宾夕法尼亚分为3个选区外),小州维护简单多数原则;最终通过了12个州的代表共同认可的方案:即后来的选举人制度方案。该方案在宪法中得到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