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1267号决议 第1333号

联合国安理会1267号决议 第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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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5日,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1267(1999)号决议,要求各国对“基地”组织采取措施。安理会通过这一决议是为了制止该组织在乌萨马·本·拉丹领导下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巴基斯坦边界一带的活动,并在紧急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将此问题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处理。

该决议第1段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阿富汗各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理会第1267(1999)号决议通过之后两周内公布的所有姓名都得到有效查验,并决定,如果未在两周内就其中任何姓名进行查验或安理会认定其中任何查验属无效,那么就此发出的旅行禁令将予执行。

安理会在第3段中还决定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洛克比”一案移交给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

安理会在第4段中指出,第1267(1999)号决议一经安全理事会成员通过后第10天生效,而一旦联合国安理会在其后第60天就延长或取消这一措施作出决定,上述措施也将予以延长或取消。

2001年12月13日,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1333(2001)号决议。这是为了加强第1267(1999)号决议的制裁制度,并要求各国采取行动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本国领土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进行恐怖主义活动。

该决议第2段特别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名单所列的个人和实体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军事装备,并防止向其提供与供应、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

该决议第3段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清单所列的个人进入或经过其领土。该决议第4段还要求各国确保本国国民不向清单所列的个人或实体支付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该决议第5段还要求各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来收集并制作涉及列入清单的个人的“秘密网络”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