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卡瓦略资讯 > 头条新闻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年龄的人都享有选举权。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投票,而且大小选民的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这是保证选民政治权利平等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平等原则而确定的。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参加选举,在一个选区直接选出自己的代表或者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表。我国在乡级和乡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这些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我国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选举自由原则

选举自由是指选民有权自主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任何人都不能强制他们投票或不投票,或迫使他们在两个以上的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