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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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

一、安理会会议

1. 安理会会议的形式包括公开会议和闭门会议。公开会议的议事过程对公众开放,并应将会议的讨论内容、发言情况等记录在会议纪要中。闭门会议的议事过程则不对公众开放,其讨论内容、发言情况等也不应向公众透露。

2. 安理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应由主席决定,并应向安理会成员和非安理会成员通知。

3. 安理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5票中的9票,且有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如果出席会议的国家未达到法定人数,则会议应延期。

二、安理会成员

1. 安理会的成员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安理会的成员数目为15个,其中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成员为非常任理事国。

2. 安理会成员的选举由大会按照区域分配原则进行。每个区域的国家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安理会成员。

3. 安理会成员在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循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三、安理会表决

1. 安理会的表决采取投票方式,每个理事国有一票。五大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但其他事项则按照简单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2. 表决议案时应按照主席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应遵守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3. 表决议案时,如果对决议草案有分歧,则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15票中的9票赞成票为准,但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可以否决该草案。

四、安理会决议

1. 安理会的决议应以15票中的10票赞成票为准,且应有五大常任理事国的一致票。如果决议草案未能得到所需的票数或一致票,则该草案将被视为未通过。

2. 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并且所有会员国都应遵守安理会的决议。

3. 安理会的决议可以授权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五、安理会报告

1. 安理会应在每个会议结束后编写会议纪要,并发送给所有会员国。会议纪要应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发言情况等,并应向公众开放。

2. 安理会应定期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应对大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工作报告应包括安理会的工作总结、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等。